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股票争议】——案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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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不统一

观点一: 不属于劳动争议

观点二: 属于劳动争议

股权激励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应结合以下要素综合判断:

股权激励收益应属于劳动报酬


问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涉股权激励争议是否属于劳动纠纷? 

结论:不统一

在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涉股权激励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分类标准不明确、不统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尽管从税收层面,股权激励收益属于劳动报酬,但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却持不同态度。

观点一: 不属于劳动争议

        属于普通民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自然也不适用劳动法律。【股权激励仅面向能够为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关键人士,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普通劳动者。尽管股权激励收益基于劳动关系产生,但两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因股权激励合同产生的争议系民事合同纠纷,应受《公司法》等法律规制】

 可参考案例: 参见(2020)京03民终4781号民事判决书。

观点二: 属于劳动争议

        观点:股权激励纠纷应属劳动争议。其主要理由包括:股票期权法律关系并非公司与员工双方之间一种孤立的关系,而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员工股票期权的取得及行权均与其劳动关系紧密相连,其中体现了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管理、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劳动关系典型特征,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收益与劳动报酬更为接近,或者属于一种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通过支付劳动者货币之外的其他有价值的有形或无形财产,只要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均应当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而取得,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考核紧密相关,应当属于劳动报酬】

参考案例:

参见(2020)京03民终13230号民事判决书。

股权激励收益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应结合以下要素综合判断:

(1)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实行“总包薪酬制”,并将股权激励作为总包薪酬的组成部分;

(2)劳动者是否基于此成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3)股权激励协议中的具体约定;

(4)公司管理制度关于股权激励的规定。

股权激励收益应属于劳动报酬

        尽管股权激励收益与传统劳动报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但其授予与兑现均与劳动者的工作表现直接关联,且劳动者获取的股权激励收益系将本人劳动作为支付对价,以此换取用人单位的经济回报。在法律规定未禁止的情况下,股权激励收益应属于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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