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介绍

国库信息化建设是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银行始终坚持科技引领,吸收先进科技理念,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持续提升国库业务的电子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逐渐形成以全国集中的“3T”系统为核心、以各地国库特色系统为补充的国库信息化体系,使国库业务系统成为连接财税关库银的国库资金运行和信息交换的中枢,为央行履行经理国库职能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

自国家金库工程列入国家“十三五”规划以来,人民银行从建立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础设施的高度,把建设国家金库工程作为国库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动能和国库工作提质增效的关键抓手,推动财税关库银横向联网系统在全国实现地域、征收机关和业务种类的全覆盖,完成国家金库工程(一期)各子系统升级改造、移动支付缴税等工作,切实做到了“国库服务惠民生”、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同时,人民银行紧密结合财税改革和国库工作新要求,持续对国库业务系统的支撑能力和运维能力进行优化升级,全面强化了国库业务系统对央行经理国库的支持保障能力,夯实了国库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四梁八柱”。

人民银行国库信息化建设不断发展、日益成熟,经历了从手工核算到电子化处理、从各地分散开发到全国数据集中系统应用等发展阶段,建成了以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和国库管理信息系统(TMIS)(简称“3T”系统)为核心的国库信息化体系。国家金库工程成为国家战略层面的顶层设计和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有效支撑了央行经理国库体制高效运作。一方面,国库在国家预算收支中的执行与监督效能显著提升,促进实现预算收入直达入库、预算支出即时到账、风险多环节控制,2019年全国各级国库共办理公共预算收支43万亿元,是1985年的100多倍。另一方面,国库信息化建设为保障财税金融改革顺利落地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实现税收缴库和退库更加便利、国库支付更加便捷、国债服务更加便民,为各级国库履行职能提供了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国库管理信息平台,有效推动人民银行经理国库高质量发展。

2024年人民银行国库工作会议要求,2024年各级国库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党建与业务,统筹改革与发展,统筹安全与效率,统筹服务与监督,持续推进国库工作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国家金库工程建设,推动国库会计核算、国库辅助支撑、国库信息处理和国库档案管理等系统建设。深化法治国库建设,不断提高国库依法行政能力。

《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以下简称《报文规范》),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重要的标准化文件,已在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广泛应用,有效提升了各方业务管理水平,有力推动了各方的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按照“全量注册、增量发布、以先为准、尊重现实”的原则,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不断加强对《报文规范》的统筹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要树立标准化意识,严格遵照执行。使用过程中,如对标准报文规范有新增或特色业务需求,请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为进一步发挥《报文规范》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提高《报文规范》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适应性,结合各地修改意见,基于2017年12月发布的《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接口报文规范(2017)》(财库〔2017〕201号),对财政、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之间的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管理业务涉及的接口报文进行了优化和扩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按照财政一体化建设要求调整相关内容。在《预算拨款凭证》内增加了指标唯一标识,实现对预算指标的追溯;在支付凭证内增加了相关要素,完善了代码表内相关业务分类等。二是增加了报文种类。增加了消息类和查询类报文,消息类增加了电子凭证主动退回报文,用于追回已发出但接收方尚未处理的电子凭证;查询类增加了财政向代理银行发起的查询社保及其他账户的余额和交易明细报文。三是完善了业务处理流程。增加了工资支付之前财政与代理银行之间的个人工资账户核对流程,完善了专户资金清算和拨款对账流程,增加了人民银行现金拨款凭证,建立了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拨款与对账电子化管理流程。四是提高标准的适应性在专户拨款凭证中增加相关字段,满足市县按多种专户类型核算的需要,在地方特色报文中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批量业务支付明细主单信息中增加相关字段,方便财政与代理银行核对实际支付金额等。

《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接口报文规范》(以下简称《规范》),适用于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与外部系统的交互。《规范》规定了国库信息处理系统与外部系统进行数据交互时,应采用的报文类别、报文格式、报文填报方式、报文处理原则及应采用的文件格式等。

  • TIPS: (Treasury Information Process System)国库信息处理系统
  • TCBS:(Treasury Centralized Booking System)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
  • TMIS:(Treasury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国库管理信息系统
  • TBS:(Treasury Booking System)国库会计核算系统

TIPS(Treasury Information Process System)国库信息处理系统,又称为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为了统一全国税库之间的横向联网系统,降低税收征收成本,进一步提高电子划缴税款的效率和税款入库的速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的系统。TIPS可以简单理解为“信息中转站”。该系统的核心是通过人民银行网间互联平台一边连接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等收入收付机构,一边连接商业银行,实现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国库核算系统与商业银行之间信息集中转发、存储和处理的功能。TIPS为税收收入的征缴、入库、退库、更正、对账等业务,提供安全、准确、快捷的电子处理手段,为纳税人提供便利、高效的纳税服务。

商业银行接入TIPS系统后,实现和税务机关的直连,纳税人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定三方协议后,通过税务机关的网站直接进行申报和缴款,降低缴纳成本。

商业银行接入TIPS有三种方案:
直接采购第三方成熟产品(包括TIPS前置和TIPS业务处理系统)和核心会计系统互联实现记账功能;
行内自行开发(包括TIPS前置和业务处理系统改造支持TIPS业务功能);
部分采购部分开发(采购TIPS前置、业务系统自行改造支持TIPS业务功能);
这三种方案,每个方案都有其优缺点,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行情况而作出选择。


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快推进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进一步优化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和规范预算单位资金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的通知》(财办〔202013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一体化试点部门(以下简称试点部门)及其所属相关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单位资金支付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适用本办法

资金支付实行全流程电子化管理通过中央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中央一体化系统)办理业务

除单位资金中按往来收入管理的资金外,其他资金支付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根据预算指标、国库库款或有关账户余额情况拨付资金。

 试点单位应当按照中央一体化试点有关要求,配合做好以下信息维护管理工作:

(一)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卡卡号、公务卡卡号等与预算执行业务有关的人员类信息;

(二)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实有资金账户信息;

(三)单位财务公章等电子印鉴信息;

(四)其他需要试点单位维护管理的信息。

第二章  用款计划

用款计划主要用于财政国库现金流量控制及资金清算管理,不再按项目编制。财政拨款资金和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应当编制用款计划,单位资金暂不编制用款计划。    

第七条 试点单位月度用款计划当月开始生效,当年累计支付金额(不含单位资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已批复的用款计划。

第八条 试点单位应当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严格依据预算指标(含部门预算“二上”控制数)、项目实施进度以及用款需求等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上报调整用款计划。除特殊情况外,试点部门不得代替所属试点单位编制用款计划。

第九条 试点部门审核汇总所属试点单位用款计划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根据预算指标、库款情况等批复分月用款计划,不再向中央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下达用款额度。

第十条 财政部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生成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按时签章发送人民银行,作为人民银行与代理银行清算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依据。用款计划变化导致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调整的,财政部及时将调整结果发送人民银行。

第三章  资金支付一般规定

第十 试点单位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时,应当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填报资金支付申请。财政部(国库司)对资金支付申请集中校验(审核)后,向代理银行发送支付凭证。代理银行根据支付凭证支付资金,不再对试点单位资金支付进行额度控制。试点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未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试点单位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具体流程如下:

(一)试点单位按规定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填报资金支付申请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资金的,试点单位在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时预生成支付凭证并按规定加盖电子签章(签名)

(二)财政部根据预算指标和批复的用款计划对试点单位资金支付申请进行控制。预算指标的基本控制口径为单位指标类型资金性质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底级)、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预算项、金额。用款计划的基本控制口径为单位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资金性质支付方式指标类型、金额。

(三)中央一体化系统根据预设的校验规则对资金支付申请进行校验,校验不通过的,转为试点部门人工审核;试点部门人工审核后提交资金支付申请,系统校验仍不通过的,按规定转为财政部(国库司)人工审核

(四)校验(审核)通过后,财政部(国库司)将支付凭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支付资金后,财政部和试点单位发送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回单,作为财政总预算会计和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

十二按照支出活动的具体特点和管理要求,资金支付分为以下类型:

(一)购买性支出。购买性支出包括所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支出,以及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特定范围内的支出。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购买性支出,资金支付申请应当匹配政府采购合同。中央一体化系统校验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收款人信息、合同金额等信息,校验不通过的原则上不允许支付资金。

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特定范围内的购买性支出,资金支付申请应当按规定匹配相关合同或协议。中央一体化系统校验相关合同或协议,校验不通过的原则上不允许支付资金;无法提供相关合同或协议,按规定人工审核。

(二)公务卡还款。公务卡发卡银行应当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向财政部(国库司)按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明细信息。试点单位比对持卡人报销还款信息和公务卡消费信息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卡还款

公务卡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务支出活动

(三)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经费(以下简称统发工资)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统发工资预算指标余额不足时,中央一体化系统对试点单位进行预警提示,试点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补足预算指标。未及时补足预算指标的,由试点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自行发放工资。

(四)委托收款。试点单位办理、电、燃气、电话、网络费用社会保险缴费、人所得税缴纳等委托收款业务应当提前指定用于委托收款预算指标委托收款扣款时,代理银行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发送委托扣款申请系统验证通过后自动进行资金支付

委托收款预算指标额度不,试点单位可以另行选择预算指标,或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三条 除下列情形外,试点单位不得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一)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政策,按合同约定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二)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款,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代扣事项;

(三)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四)按规定允许划转的科研项目和教育资金;

(五)财政部(国库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代理银行应当在营业时间内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并在人民银行(国库局)规定的清算时限内向其发送已完成支付的申请划款凭证及所附划款明细,申请清算资金。除另有规定外,超出营业时间代理银行原则上不办理资金支付。

代理银行完成资金清算后,应当按日对资金支付明细信息进行核对;发现错误的,及时告知财政部(国库司)、人民银行(国库局),并按规定办理更正。

第十五条 资金支付完成后,因技术性差错等原因误用预算指标或支出经济分类的,试点单位应当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填报支付更正申请经系统自动校验或人工审核后,更正相关信息。涉及国库集中支付汇总清算额度调整的,财政部(国库司)及时将调整结果发送人民银行(国库局),同步更正信息。

第十六条 资金退回业务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的当年资金退回或项目未结束的跨年资金退回,代理银行应当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不得转存银行内部账户,在匹配原支付凭证的当日(超过清算时间的,于下一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国库,并生成财政资金退回通知书发送财政试点单位财政部(国库司)试点单位根据退回通知书进行会计核算,并恢复试点单位相应预算指标。

(二)除另有规定外,项目结束或收回结余资金导致的资金退回,试点部门应当通过其实有资金账户汇总相关资金,按规定填写一般缴款书或银行汇款单后,统一上缴国库。财政部(国库司)试点单位根据相关回单进行会计核算

(三)对于错误缴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试点单位应当向代理银行开具资金退回凭证。代理银行按资金退回凭证退回资金向试点单位发送回单

第四章  资金支付特殊规定

十七教育收费专户管理资金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进行集中校验和人工审核后,直接拨付到试点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再由试点部门转拨。具体流程如下:

(一)试点单位按规定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填报资金支付申请

(二)财政部根据预算指标、用款计划、教育收费专户资金余额等校验审核资金支付申请,审核通过教育收费专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凭证。教育收费专户开户银行支付资金财政部发送相关支付凭证回单,作为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发生资金退回的,教育收费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在匹配原支付凭证信息后,向财政部报送财政专户退款通知书,同时将资金退回教育收费专户。财政部根据财政专户退款通知书进行会计核算,并相应恢复试点单位预算指标。

十八 单位资金包括资金收入管理、资金支付管理、支付更正管理和资金退回管理

(一)资金收入管理。试点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当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及时向试点单位发送账户收款及余额变动信息,试点单位应当根据资金到账通知书,按单位资金收入往来收入、退回资金三种类型对入账资金予以确认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转入试点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的财政拨款资金,按照往来收入管理

  • 资金支付管理。试点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根据中央一体化系统发送的支付凭证办理单位资金支付。除另有规定外,试点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原则上不得接受中央一体化系统以外的单位资金支付指令。

    属于单位资金收入的,试点单位按规定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填报资金支付申请。中央一体化系统根据预算指标及账户余额信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支付应当对应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向试点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凭证

属于往来收入的试点单位按规定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填报资金支付申请。中央一体化系统根据试点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余额信息进行校验,校验通过后向试点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发送支付凭证

(三)支付更正管理。属于单位资金收入的,试点单位应当按规定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填报支付更正申请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完成更正

(四)资金退回管理。退回资金中能够匹配原支付凭证(信息)的,试点单位应当自行确认是否恢复对应的预算指标;无法匹配原支付凭证(信息)的,按照往来收入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国库司)对资金支付组织开展动态监控,核实疑点信息,及时纠错纠偏。

第二十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规定通过中央一体化系统对属地试点单位预算执行进行全过程查询和监管,不再对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前置审核

第二十一条 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试点部门在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 负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 负责本部门及所属试点单位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 组织本部门及所属试点单位编制用款计划,审核汇总所属试点单位用款计划;

  • 配合财政部对本部门及所属试点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试点单位在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 负责按单位预算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 负责编制本单位用款计划;

  • 按规定填报资金支付申请,预生成有关电子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

  • 配合财政部及主管部门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商业银行在资金支付中的主要职责是:

  • 按照与财政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和资金支付业务,定期对账。严格按照中央一体化系统发送的支付凭证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不得占压挪用资金。接受财政部监督,业务办理情况纳入财政部年度综合考评。

  • 按规定开发与维护代理中央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联网,按要求向财政部、人民银行反馈资金支付相关信息。妥善保管有关支付凭证及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 按照与人民银行签订的资金支付清算协议及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清算等业务,定期对账,接受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现行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金支付具体业务细则按照有关中央一体化试点操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中央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管理凭证样式(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24〕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提高跨境税费缴纳便利度,进一步规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提高预算资金收缴入库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发布)、《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号文印发)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款人将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各项税费款项(以下统称税费)跨境缴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及相应税收、非税收入退库业务办理,依据本通知执行。

二、跨境税费缴库业务分为跨境外币税费缴库业务和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经收跨境外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应当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经收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业务的国库经收处所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能力。

三、跨境税费缴库时,国库经收处可以将税费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以电子缴库方式(以下简称TIPS方式)缴库;或将税费通过向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转账方式(以下简称转账方式)缴库。国库经收处如需通过TIPS方式将境外税费缴库的,其业务系统应当接入TIPS。

四、通过TIPS方式处理跨境税费缴库业务:

(一)缴款人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费缴纳方式选择银行端查询缴税。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缴款人准确填写汇款凭证有关要素,缴款人应当将税费款项汇到境内国库经收处账户。其中,汇款凭证中的收款银行名称填写国库经收处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分别填写国库经收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名称及其账号,汇款用途(附言)必须注明纳税人识别号、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序号、征收机关代码等信息。

(二)国库经收处收到入境税费资金后,将资金存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如为外币,由国库经收处根据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后及时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国库经收处应当于资金转入“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发起TIPS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将资金及时缴库。

(三)缴款人汇款金额大于应缴税费金额的,国库经收处应当于发起TIPS银行端查询缴税业务完成缴库后,及时将扣除汇兑费用后的多余金额退回原汇款账户。缴款人汇款金额小于应缴税费金额的,国库经收处应当及时将人民币标价的缴款人资金差额告知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通知缴款人及时补齐款项,国库经收处在款项补齐后按规定办理缴库。

五、通过转账方式处理跨境税费缴库业务:

(一)缴款人应当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当通知缴款人准确填写汇款凭证有关要素,将税费通过国库经收处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其中,收款银行名称填写国库经收处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分别填写收款国库名称以及国库设置的“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汇款用途(附言)必须注明缴款人名称、税务机关名称和税(费)种。

(二)国库经收处收到入境税费资金后,应当将资金存放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如为外币,由国库经收处根据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后及时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国库经收处应当于资金转入“待报解预算收入”账户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将税费资金划转至收款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划款时应当注明汇款用途(附言)信息。

(三)国库收到国库经收处划来的税费资金后,业务流程按照《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六、跨境税费退库业务处理:

(一)跨境税费缴库后需要退库的,退税申请人发起退税申请,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境外收款银行名称及地址、收款人账号名称及地址、汇款用途、原缴款币种等汇款信息及退税申请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对退税申请审核通过后,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连同退库申请书或退库审批表、相关证明资料以及汇款信息等,一并提交相应国库。其中,税收收入退还书中的收款银行应当列明国库经收处名称,同时收款人名称、账号应当分别填写为国库经收处开设账户的名称和账号。原缴款币种为外币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加盖“可退付外币”戳记或备注“可退付外币”,并根据境外缴款人缴纳的税费币种注明退付的外币币种。

(二)国库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手续,将汇款信息传递至国库经收处,并将退库资金划转国库经收处。

(三)国库经收处应当于收到汇款信息和退库资金的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将扣除汇兑费用后的资金汇划至境外缴款人账户,并及时向对应国库、税务机关反馈相关信息。退库币种为外币的,国库经收处应当根据当日外汇卖出价折算成指定外币币种相应金额。如退库资金不足汇兑费用,国库经收处应当将资金退回国库,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国库,国库将相关情况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转告退税申请人。

(四)社会保险费退付业务,按照现行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七、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信息申报:

(一)国库经收处办理跨境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的收(汇)款人名称填列收(付)款国库名称,主体标识码填列收(付)款国库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代理国库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主体标识码;交易编码根据税费性质选择填列。收款人(或申请人)签章处注明收款国库名称。退回税费时的交易编码应当与原汇入款项交易编码对应,并在“境外汇款申请书”的“退款”一栏的空格内打“√”。

国库经收处完成相关业务处理和申报手续后,应当及时将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有关联次交国库部门,由国库部门核对有关收付款人、人民币金额等信息并使用专夹保管。

(二)国库经收处办理跨境人民币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跨境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

八、国库部门应当与同级财政、税务机关协同配合,结合辖区业务需要,联合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有关国库经收处信息,国库部门、国库经收处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传递方式和要求等内容,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入库。

九、跨境税费缴库退库业务各参与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账务核对,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尽快查清原因并及时处理。

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办理跨境税费缴库、受理退税款项支付业务进行指导,并依法对其开展监督检查。

十一、本通知涉及业务处理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二、本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三、本通知自2024年2月18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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